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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云南省民族商會章程

        2022-12-01 19:20:23 云南省民族商會70407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云南省民族商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Yunnan Nationalities Chamber of Commerce,文縮寫為:YNCC。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云南省民族商會,是云南全省性的由各少數民族和部分漢族人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業(以下簡稱“民族企業”)共同自愿發起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云南省民族商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著眼經濟建設大局,維護云南省民族企業的合法權益,增進云南省民族企業與國內外企業之間的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云南民族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云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商會的駐所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積極協調云南省民族企業與政府、科研院校、企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積極開拓業務,為云南省的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二)促進云南省民族企業與國內外企業之間的合作,為云南民族企業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提供平臺,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云南民族企業學習成長和事業發展提供服務。

        (三)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表彰對云南省民族經濟、社會穩定、社會就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及個人。

        (四)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等咨詢服務。同時加強與其他國內外商團、社團之間的交流活動。舉辦會員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活動。

        (五)向會員介紹國內外企業發展方向、投資環境以及國內外企業發展的信息動態。為國內外相關企業與會員提供咨詢、聯絡服務,指導會員開展各項工作。

        (六)組織本商會會員參與專業培訓學習,并開展座談調研走訪等工作,組織本商會會員的專業培訓工作和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會員提高綜合素質,并發掘、宣傳優秀會員。加強會員企業與同行業企業間的聯系,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鼓勵會員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回饋社會。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開展有利于本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經各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守法經營,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同時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本商會會員處審查是否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可吸收為會員,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企業發展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和相關材料,退會即失去會員資格,不得以本會會員名義從事社會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予以除名: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本會將予以公開通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2年召開1次,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獎、懲、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負責人。

        (七)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制定下一步及本屆理事會工作目標。

        (十)審定商會會費、經費預算和費用使用情況,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在商會建設方面具有較強的理論水平與工作經驗。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主持工作。

        (六)會長為本會的發展做出歷史性的巨大貢獻者。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職期為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生效即就職。

        (一)選舉結果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一致通過,即刻生效并報云南省民政廳備案。

        (二)新當選會長在就職儀式上宣誓并發表就職演說。

        (三)會長當選后由選舉委員會頒發證書,證書由選舉委員會代表簽字。

        (四)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由新當選的會長簽字及頒發證書。

        (五)理事由新當選的第一副會長或秘書長簽字及頒發證書。

        (六)所有證書均加蓋本商會公章。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特殊情況由駐會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批準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辦事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同時設立監事長一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監事長。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的情況。

        (三)監督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工作和行為。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行為與本商會利益發生沖突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審核本會的財務和會計資料,檢查本商會財務狀況。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五條 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商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商會會長或理事會可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

        第三十六條 理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理事。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監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監事。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按民族、專業、行業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根據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業務范圍設立經濟實體,開展適當的經營活動,經濟實體全稱為“云南民商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元,由時任本商會秘書長兼任法定代表人,經濟實體注冊資金由第三屆理事會會長現金捐贈實繳。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捐贈、政府資助。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商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員單位:¥1200元/年。

        (二)理事單位:¥3600元/年。

        (三)副會長單位:¥10800元/年。

        (四)會長單位:¥120000元/年。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按相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有效。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商會的實體機構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通過方可開展經營。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受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并將相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各界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商會不為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及抵押貸款。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 徽

        第五十五條 商會會徽由“云南民族”的漢語拼音縮寫“YM”變形為梅花圓形圖案,簡潔易記,象征云南民族;花蕊由“Y”字母歪曲變形組成,象征云南;花心為銅錢,象征商業和經濟,底色為深藍專色,體現自我發展、自我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會徽由云南省民族商會秘書處負責統一制作,任何單位會員或個人不得擅自制作。云南省民族商會會員單位辦公地點、大會會場、商會辦公駐地和其他開展商會活動的地方可以使用;商會會員證書、會員名片、工作人員證件、信箋、信封、檔案盒、資料盒、辦公用品等一切相關宣傳物品必須加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2年11月26日云南省民族商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所有。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責任編輯:楊璇錄入:yg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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